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职业卫生评价报告网上公示(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 |
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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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绿水镇复兴村 |
【联系人】 |
王富春 |
【项目名称】 |
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拉铜矿落凼矿区深部矿段采矿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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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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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拉铜矿始建于1958年,于2000年划归凉山彝族自治州,主管部门为凉山州国资委。2001年8月27日,拉拉铜矿并入新成立的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四川省拉拉铜矿、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康西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组成。公司注册资本15000万元,主要经营铜钴钼镍等精矿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矿业开发和技术服务,公司所属拉拉矿区是目前中国西南规模最大的露天开采铜矿山。 拉拉铜矿建立之初生产规模约200t/d,矿山于1997年扩建,扩建后生产规模达到3000t/d,后经多次改扩建,目前实际生产规模为4500t/d(148.50万t/a),有从业人员900多人,其中管理人员25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90人。该铜矿自建立以来主要采用露天开采,分为东露天采场(也称大露天)和西露天采场(也称小露天)。矿山历经72年开采,目前东露天采场已采至1926m标高,设计最低标高为1890m;西露天开采已闭坑多年,其坑底标高为2020m左右。为延长矿山开采服务年限,满足采矿能力与现有选矿厂设计能力(设计能力4500t/d)匹配的需要(一、二选厂),矿山近年来开展了落凼矿区深部探矿工作,扩大了矿权范围。 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拉铜矿落凼矿区深部矿段采矿工程可行性研究于2015年11月30日经中国铝业公司董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了可研批复(中铝发字〔2015〕528号)。2016年11月24日,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拉铜矿落凼矿区深部矿段采矿工程取得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核准的批复(川发改产业〔2016〕5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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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人员】 |
王永伟、邹俊祥、黄磊、李永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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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调查时间】 |
2020年11月23日、24日、25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王富春 |
【采样、检测人员】 |
王永伟、邹俊祥、黄磊、李永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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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检测时间】 |
2020年11月23日、24日、25日 |
【建设单位陪同人】 |
王富春 |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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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噪声、手传振动、矽尘、水泥粉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 生产性噪声:该项目噪声性质主要为机械性噪声,本次现场测定18个岗位的噪声等效连续声级,其中探矿、台车打眼、凿岩机打眼、出矿/出渣、运输、1760m 有轨运输、1730m 破碎硐室、1700m 胶带运输、1700m 箕斗提升机、通风巡视岗位的噪声等效声级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85dB(A),探矿、1700m箕斗提升机、通风岗位噪声作业危害程度分级为Ⅰ级(轻度危害),运输、1760m有轨运输、1700m胶带运输岗位噪声作业危害程度分级为Ⅱ级(中度危害),台车打眼、出矿/出渣岗位噪声作业危害程度分级为Ⅲ级(重度危害),凿岩机打眼、1730m破碎硐室岗位噪声作业危害程度分级为Ⅳ级(极重危害)。 生产性粉尘:本次共检测14个粉尘作业岗位,42个粉尘作业岗位次,粉尘性质为矽尘(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为10%~14.5%)。①总尘:凿岩机打眼、铲运出矿/出渣、运输、1700m胶带运输岗位总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均高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其余岗位总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均低于职业接触限值;测得铲运出矿/出渣、1730破碎硐室岗位总尘短时间(15min)接触最大浓度大于其PC-TWA的3倍,测得凿岩机打眼、1700m胶带运输岗位粉尘短时间(15min)接触最大浓度大于其PC-TWA的5倍,不符合峰接触浓度的要求;其余岗位总尘短时间(15min)接触浓度符合峰接触浓度的要求。②呼尘:凿岩机打眼、铲运出矿/出渣、1700m胶带运输岗位呼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高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其余岗位呼尘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均低于职业接触限值;测得凿岩机打眼、1700m胶带运输岗位呼尘短时间(15min)接触最大浓度大于其PC-TWA的3倍,不符合峰接触浓度的要求;其余岗位总尘短时间(15min)接触浓度符合峰接触浓度的要求。本次总尘的检测合格率64.3%,呼尘合格率78.6%。运输岗位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为“Ⅰ”级,属于轻度危害作业;出矿/出渣、1700m胶带运输岗位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为“Ⅱ”级,属于中度危害作业;凿岩机打眼岗位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为“Ⅲ”级,属于高度危害作业。 化学毒物:本次检测了3个岗位,共计9个岗位次的化学毒物,打眼、出矿/出渣、运输岗位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的时间加权平均浓度(C-TWA)和短时间浓度(C-STEL)均低于《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19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毒物检测合格率为100%。 手传振动:本次检测的凿岩机打孔岗位手传振动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规定的职业接触限值(5m/s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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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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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根据《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精神,该项目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业中的“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行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通过综合分析,凉山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拉拉铜矿落凼矿区深部矿段采矿工程项目在设计、建设阶段和试运行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设施和生产过程,均按照要求采取了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在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要求、卫生工程技术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个人防护措施、卫生辅助用室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职业病危害防护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具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的要求,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项目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该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完善制度与岗位操作规程等,加强其针对性与适用性,以达到持续发展改进目的。 (2)应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的要求,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中的内容,严格执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同时还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体检危害因素(如职业机动车驾驶、氡及其氡子体等)和检查项目、周期、体检单位等;对于本项目中存在较高风险的噪声,可针对关键控制点所涉及的岗位工人(如探矿、台车打眼、凿岩机打眼、出矿/出渣、运输、1760m有轨运输、1730m破碎硐室、1700m胶带运输、1700m箕斗提升机、通风工等)进行年度噪声专项职业健康监护;对于每次职业健康体检查出的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者,发现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得再在继续原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现疑似职业病者和职业病者应到资质医院进一步诊治。 (3)对于关键控制岗位如探矿、台车打眼、凿岩机打眼、出矿/出渣、运输、1760m有轨运输、1730m破碎硐室、1700m胶带运输、1700m箕斗提升机、通风岗位的噪声健康风险较高,凿岩机打眼、铲运出矿/出渣、运输、1700m胶带运输岗位粉尘健康风险较高,建议该项目应为接害岗位职工或巡视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和《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2626-2006的要求不断完善,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制度,并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与监管等,降低工人的实际职业危害暴露水平。 (4)粉尘为该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本次检测的粉尘作业岗位存在超标情况,凿岩机打眼、铲运出矿/出渣、运输、1700m胶带运输岗位粉尘浓度超标。建议公司对凿岩机打眼、铲运出矿/出渣、运输、1700m胶带运输岗位等岗位的主要粉尘源进行控制,对这些作业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采取湿式作业或安装除尘通风装置,使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要求。 (5)噪声为该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本次检测的探矿、台车打眼、凿岩机打眼、出矿/出渣、运输、1760m有轨运输、1730m破碎硐室、1700m胶带运输、1700m箕斗提升机、通风等岗位的噪声等效声级较大。建议该项目应针对这些岗位,制定切合自身的噪声危害防护与解决方案,分别对噪声声源、传播途径及噪声接受者进行控制。噪声声源控制:对于风机、通风系统等产生噪声的设备,从声源上控制入手,加强吸声、隔声、隔振、减振等的维护,使噪声强度维持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的接触限值以下。 (6)该项目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存在极端天气,夏季作业时应合理安排作息制度,避免夏季高温天气长时间露天作业,注意防护紫外线等生产环境有害因素,休息室应采取通风、降温等措施,使温度≤30℃;设有空气调节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4℃~28℃。冬季作业时应采取防低温措施,露天工作场所应设防风棚、取暖棚等,供作业人员轮流取暖休息。同时应加强健康教育,让作业人员知道体温过低的危险性及其预防,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劳动强度不可过高,防止过度出汗,在工作时间禁止饮酒,以防诱发体温过低。做好个人保暖工作,为作业人员提供御寒服装。 (7)该项目配备有除尘防毒装置的机器设备,在作业开始时,应先启动除尘防毒装置、后启动主机;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主机、后关闭除尘防毒装置;应定期对通风排尘装置和其它卫生防护装置的效果进行评价,且防尘防毒通风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停用;建立防尘防毒设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等规章制度,避免生产过程中的跑、冒、漏现象。 (8)该项目矿山存在外委企业人员或临时工,在进行外委企业的选择上应选用具有职业健康与安全防护能力的企业,同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职业健康与安全的责任,避免职业健康与安全防护的盲区。同时临时工应做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合同告知和职业病危害告知并签字确认。 (9)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41条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10)该项目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常见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并在井下工作场所进一步增配机械性损伤、中暑所需的担架、应急箱及应急药品等,应急箱应有清晰的标识,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和更新,应急箱配备在现有基础上可参照表3-8补充配备。公司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队,救援人员应受过相关专业培训,保证应急救援的安全有效。 (11)该项目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的要求,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劳动者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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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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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告书 1.细化生产工艺调查; 2.细化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的分析。 (二)用人单位 1.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检维修,确保防护有效; 2.按国家标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使用监管; 3.按GBZ188-2014的要求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4.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